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12號翁昇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2訴字第12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翁昇宏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翁昇宏詐欺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翁昇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昇宏 (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
35170、372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昇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