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899號黃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廉112簡字第28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黃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899號黃姍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黃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
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股 別:廉
書記官:林素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11560號、112年度偵字第119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30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
犯罪(112年度易字第375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黃姍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
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
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