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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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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34號莊鶴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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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3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鶴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莊鶴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江宜芳  
      鄭喻云  
被   告 莊鶴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812元,及其中新臺幣44,796元自民
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7,8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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