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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林郁伶之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郁伶之函(送上訴)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函(送上訴),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郁伶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