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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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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曾立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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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立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立壯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曾羅青青 
      曾琪蕙  
兼前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曾若家  
被   告 曾立壯  原住同上(現住居所未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曾清貴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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