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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527號陳郁揚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45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郁揚之視為撤回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527號原告張耀天與被告陳郁揚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視為撤回通知函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