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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717號林文達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767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文達之執行命令兩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717號債權人李育慧與債務人林文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附件: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林文達於附表債權金額範 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 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債務人林文達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