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55號王元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2年度訴字第50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元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元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住
周煥庭 住
被 告 王元采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