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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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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46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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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
      善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31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兼劉登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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