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46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
善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31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兼劉登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