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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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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45號張嘉傑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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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5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嘉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4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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