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499號鄭詩吟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34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詩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49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詩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鄭詩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