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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400號蔡明潔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智字第1244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明潔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400號債權人林倚如等與債務人蔡明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