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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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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023號曾廣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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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50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廣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02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廣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0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   告 曾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玖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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