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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27號何青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訴字第5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青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27分庭期取消,改定113年2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