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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45號徐啟生之原告113年1月23日庭呈資料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啟生之原告113年1月23日庭呈資料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原告陳玉霞與被告徐啟生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原告113年1月23日庭呈資料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