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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林阿成之訴狀、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阿成之訴狀、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原告陳菊英與被告林德雄、何阿妲、蘇何蓮花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之訴狀、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