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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090號李蓮芝之處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2050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蓮芝之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090號債權人呂心怡與債務人李蓮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前發112年12月26日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205090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所載債權金額應變更,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