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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82號林沂橖即愛時尚服飾精品,蘇尚(氵𠉽)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沂橖即愛時尚服飾精品、被告蘇尚(氵𠉽)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沂橖即愛
時尚服飾精品、被告蘇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林沂橖即愛時尚服飾精品
蘇尚蘇尚(氵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