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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206號胡懿芳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211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懿芳之民國113年1月24日併案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20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懿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
(一)主旨: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206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81619號辦理,請查照。
(二)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