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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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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郭議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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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2審易字第148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議謙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郭議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郭議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議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議謙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  實及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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