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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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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李俊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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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俊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給付遺贈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俊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曹世綸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李敏連
李尚雅
李信真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1313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1313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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