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李俊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諧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俊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給付遺贈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俊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曹世綸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李敏連
李尚雅
李信真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1313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1313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