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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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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496號張文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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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44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文僖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文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4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張文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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