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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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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18號吳昆澤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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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德字第2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昆澤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1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昆澤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主旨節文:
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吳昆澤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OO債權,第三人OO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債務人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自文到日起,於說明三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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