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42號蔡順堂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順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順堂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4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複 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蔡順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