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55號俞啓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啓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俞啓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5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送達代收人 張智超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俞啓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期數共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