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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丁永健(Teresa Ting)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丁永健(Teresa Ti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丁永健(Teresa Ti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 告 丁厚維
送達代收人 賴柏瑋
被 告 丁永健(Teresa T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