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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403號吳艷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64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艷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4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艷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4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謝佩蓉
梁文昀
被 告 吳艷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