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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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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64號何家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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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國112毒聲字第4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家駒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64號何家駒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何家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駒(香港居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549號),經檢察官聲請裁定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駒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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