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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259號曾淑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32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淑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25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曾淑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2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李世賢
被 告 曾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