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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19號宋忠英,陳敬文,陳儀庭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忠英、陳敬文、陳儀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9號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