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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70號石任民(即宋守和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任民(即宋守和之繼承人)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7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石任民(即宋守和之繼承人)、宋存仁(即宋守
和之繼承人)、石予孜(即宋守和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57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