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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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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38號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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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裁定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8號原告蘇士魁與被告陳品
          蓉(原名:陳映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38號
原      告  蘇士魁  
訴訟代理人  劉立凱  
被      告  陳品蓉(原名:陳映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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