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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684號黃培修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119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培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684號債權人朱恆志與債務人黃培修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節文:債務人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自文到日起,於說明三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