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618號張儀欣(即何志浩之特別代理人)之執行命令(支轉)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妙字第166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儀欣(即何志浩之特別代理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6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儀欣(即何志浩之特別代理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債務人對第三人OOO之案款在新臺幣OOO元範圍內,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