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相對人郭思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郭思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郭思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敏睿
相 對 人 郭思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一九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