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吳宇森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吳宇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
       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吳宇森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   告 吳宇森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訴訟代理人 王宏義 
      陳泓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