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吳宇森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吳宇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
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吳宇森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 告 吳宇森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惠
訴訟代理人 王宏義
陳泓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