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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499號林建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84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建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99號原告詹淑麗與被告林建碩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99號
原 告 詹淑麗
被 告 林建碩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46號),由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