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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廖念東即廖勝東之承受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鍾冬冬之補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金和、潘慧莉、林明義、廖青萍、廖青毓
、廖念東即廖勝東之承受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鍾冬冬補
正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