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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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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0號冉義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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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婚字第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冉義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1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冉義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00(男、民國00年0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9****839號)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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