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0221號黃雅雯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2102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雅雯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02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雅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四、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 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