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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31732號海具文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銘書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317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海具文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銘書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173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海具文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銘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32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海具文藝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銘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