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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被告熙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柏均之撤回起訴通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熙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柏均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回本件起訴,若有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請於10日內提出異議狀,逾期視為同意撤回。
書 記 官 廖昱侖
言 詞 辯 論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熙正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廖昱侖
通 譯 張竣閔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本件兩造已達成清償協議,聲請撤回本件起訴(熊佑恩)
法官
被告是否同意撤回起訴?
被告鄭成昀
同意。(鄭成昀)
被告曾令山
同意。(曾令山)
法官
候核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廖昱侖
法 官 林春鈴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