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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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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9號相對人林韋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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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3年度司聲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韋都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5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韋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潘麗雪
相 對 人 林韋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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