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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劉力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劉力誠之裁定正本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2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劉力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劉力誠 籍設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王恆彥 住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關 係 人 洪欽暉 住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2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洪欽暉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劉力誠 籍設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王恆彥 住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由原告親自簽名、蓋章之民
事起訴狀,及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乃原告
親自簽名、蓋章之相關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