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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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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74號黃信璋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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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儉112簡字第217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信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174號黃信璋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信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穗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信璋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雨傘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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