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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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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2號陳博裕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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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1年度抗字第3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博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342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博裕得
       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42號
抗 告 人  吳振東 
       送達代收人 李明洲律師
相 對 人  陳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日本院
111年度司票字第74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抗告人新臺
幣292萬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及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均由相對
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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