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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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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他字第3號賴東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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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家他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東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他字第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東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一一二年度家親聲字第二九三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裁判費用額新臺幣貳仟元,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
計算書(略)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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