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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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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71號李建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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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訴字第4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7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建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71號
原   告 林岱融
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李建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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