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2號陳煜錡即陳勇熇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訴字第41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煜錡(原名:陳勇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煜錡(原名:陳勇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陳煜錡(原名:陳勇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8,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2,8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