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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0號池囿運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池囿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0號債權人楊麗珊與債務人池囿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池囿運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海九海鮮餐廳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